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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天一大早,我飞回南京。当天傍晚,嫌疑人周某的儿子小周来了,长得挺清瘦的小伙子。同事律师还没来,我就先在洽谈室接待小周,询问了解基本情况,得知其父母借高利贷,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非法集资数千万元,最终撑不下去,人身安全也受到放贷者的屡次威胁,于是父母双双去自首。其父母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,被羁押在G城看守所。该案被江西G城公安局移送检察院,检察院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。言谈中,小周也很关心他名下的两套南京房子,目前均被公安机关查封,他反复问能否保住。于是,我分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性和量刑情况后,再有针对性地分析他的两套房子,第一套房子是他父母给了两百多万元,让他买房子,有赃物嫌疑,保住的难度比较大;第二套房子从法律上看有争议,希望比较大。总之两套房子都可以去努力争取。正在谈论间,韩律师来了,他听过后,和我的意见一致。
到了G城火车站,老的平房,老的设施,时间彷佛倒流,像极了九十年代。G城是个安静悠闲的千年古城,王勃《滕王阁序》有两句,“物华天宝,龙光射牛斗之墟;人杰地灵,徐孺下陈蕃之榻”,说的就是此地。当然,如今只剩怀想而已。我们打车去检察院,复制卷宗,和检察官沟通案情,并提出房子事宜,再去公安局。接着去看守所会见周某。周某长得削瘦,情绪还算稳定,他再三说,判刑多少年都认了,最大的心愿就是保住子女的房子,免得他们到时没有片瓦遮头。
回到南京后,我花费半个月时间,反复阅读卷宗材料,仔细梳理每一个细节,把每一笔借款和还款明细整理出来,发现矛盾之处颇多;把每一个集资参与人与周某夫妻的社会关系整理出来,发现28个借款对象中,绝大多数是特定的同学、同事、亲戚、朋友,相比大范围的非法集资,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,并且其中6人非但没有实际损失,反而有所获利。我和韩律师反复讨论,拆东墙补西墙借款用于还款而未用于挥霍的情形,该如何定性,这是一起非典型的集资案。
同时,要把小周两套房子的资金来源彻底搞清楚,搜集有利的证据材料。关于第一套房子,据周某父母称,给了250万元,来源于夫妻的股金和工资绩效,以及银行抵押贷款、消费贷款。我们为此向检察院申请调取相关的贷款等资料。关于第二套房子,我们要做的就是把买房的每一笔资金说清楚,并且要有相关的证据材料。为此在20多天里,我不断和小周沟通,搜集POS单、银行卡流水、朋友借款和还款记录、购房合同、小周和每一个朋友的情况说明,每一笔钱都要有双方的银行卡流水互相印证,以此证明首付款70万元是小周使用个人合法资金以及向朋友大笔借款而支付的,与其父母无关,其父母也不知情,应尽快解除查封。
就在我们等待的时候,一个极其不利的消息突然传来。G城检察院认为该案涉嫌集资诈骗罪,移交给上级检察院某市检察院。这意味着,原本量刑三到十年有期徒刑,现在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有类似案件甚至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。个人集资诈骗100万元以上的,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,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,可以在十年到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。而江西当地已有集资诈骗三千万元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例。罪名更重,量刑很可能更重,情况很不乐观。我和韩律师继续反复研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、集资诈骗罪,研究卷宗材料,寻找突破口。
有必要再去一趟,此时已是冬天。我和韩律师来到某市检察院,我们重点说了三条意见:一是两套房子归属问题,是小周的个人财产,与其父母无关,详见提交的法律意见书和证据材料;二是定性问题,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,而非集资诈骗罪;三是涉案金额问题,存在事实不清,证据不足,嫌疑人周某称大部分高利是用现金支付利息,一般是借款人银行转账给周某夫妻,周某夫妻取出后用现金支付利息,这是行业潜规则。周某称很大部分借款都还了,有的甚至多还了,而出借人则称大部分没还,两方都是口头陈述,具体金额较难认定。办案检察官是个温和的中年女性,耐心听取我们的意见后,赞同涉案金额应适当核减,但对房子问题和定性问题双方仍有分歧。
接着,我和韩律师坐绿皮火车去G城,这次周某的弟弟开车来老站台接送,方便了许多。我们到看守所会见周某。周某已知案件移送某市检察院,心态平和,仍旧只是惦记着子女的房子能否保住。我们还谈到主从犯问题,根据卷宗材料和周某陈述,我们认为周某是从犯,周某妻子是主犯。周某提出,希望自己是主犯,妻子是从犯,让妻子早点出去,自己多坐几年牢也无所谓。人总是呈现着多面性,周某是个犯罪嫌疑人,但同时也是个父亲、丈夫,对家庭有担当。此后几次会见,我们反复进行沟通,终于达成共识,仍然辩护周某是从犯,周某如能早点出狱,还能赚钱,帮助子女。当然,最终能否认定为从犯,要看证据,要看法院。
(1)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周某构成集资诈骗罪,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。周某夫妻自2012年开始,向裴某等4人借款1000多万元,用以承接工程。后工程未能中标,周某夫妻将这些钱转借给黄某,用于赚取利息,该情况是裴某等4人默许的。该部分1000多万元属于民间借贷,针对的是特定4人,并约定较高的利息。4人借款给周某,周某借款给黄某,周某的行为是一种营利活动。2014年8月,黄某因涉嫌集资诈骗罪案发,致使被告人周某无法要回大量的本金和利息,周某也就无法进一步支付给裴某等4人高额利息。此后,周某忙于借钱,累积至数千万元,几乎全部用于归还债务,并未挥霍钱款或者逃匿,也未转移资金。相反,周某主动列出借款还款明细。直到自首前一个月,周某还在积极筹措钱款,使用自己的银行股金作为抵押申请贷款300万元,周某还向姐姐和妹夫分别借款20万元,都用于还债。因此,本案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周某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和行为。周某绝大多数时候以“”为由借款,也并未实施诈骗行为。
(2)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数额事实不清,证据不足。起诉书指控的数额中,包含部分利息,存在利息充作本金现象。被害人出于自身利益考虑,并未完全透露高额利息返还的情况,有些人的实际损失被夸大。周某称大部分钱款用于还债,被害人则称大部分钱款未还,双方都没有更确实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,存在线)周某是自首。周某因为人身安全受到放贷者的威胁,到派出所寻求“保护”,仍然是自动投案。虽然周某不认为自己构成集资诈骗罪,但周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,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认定,其仍然构成自首。案发后,能尽力退赔退赃。